西安市市政集中供热配套服务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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采暖收费标准
时间:2018-10-08 09:58:51
文章发布:系统管理员
原创作者:未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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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安市物价局·西安市市政公用局文件

市物发[2012]265号

西安市物价局  西安市市政公用局

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

各供热有关单位:

    我市城区集中供热价格自去年11月15日调整以来,总体执行良好,但在低保户热价优惠、两部制热价计价方式、超高建筑物热费收取标准等方面存在一些具体的问题,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。为了更好地落实好集中供热价格政策,维护广大用热人合法权益,经研究,现就有关问更进一步明确如下:

   一、根据西安市物价局《关于调整城区集中供热价格的复函》文件精神,供热分为:

    (一)按面积居民每月每平方米不高于5.8元(包括每月每平方米0.5元热交换站到用户的损耗及费用·下同),非居民用热每月每平方米不高于7.5元;

    (二)按热量居民用热每吉焦44元,每千瓦时0.16元;分户计量居民用户,实行基本热价与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计价方式,基本热价占总热价的30%,计量热价占总热价的70%。具体计算公式为:

    总热费=基本热价{1.74元(5.8元/平方米·月×30%)×供热建筑面积×4}+计量热价{30.8元/吉焦或0.112元/千瓦时(44元/吉焦或0.16元/千瓦时×70%)×用户所用热计量数}。

    非居民用热每吉焦59元,每千瓦时0.21元。

    二、凡属我市城区集中供热居民用热户中的城市低保户,优惠热价为22元/吉焦或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元。低保户需携带《西安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》、户口薄及所在区民政局出具正在享受低保优惠证明,向所在小区供热单位(包括物业公司、单位后勤管理机构等)提出申请,经小区供热单位核实,并由其负责统一向相关供热企业办理热价优惠手续,在同一区城内有多套住房的城市低保户,只能按一套房屋面积享受低保热价优惠政策。

    三、居民用户如整个供暖期都不用热,应在采暖期开始前,由用热人提出报停申请,经供热单位采取隔断处理后,可按总热价的30%收取基本热费。

    四、对层高在3米以上按建筑面积收取热费的建筑物,根据《城市建设统计指标体系及制度方法》规定,在计算标准采暖面积时要增加折标系数。具体计算公式为:

    实际热费=供热价格×建筑面积×(实际层高÷3)。

    五、集中供热是民生工程,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,加强内部管理,自觉执行价格政策,努力提高供热质量,全力保障冬季正常供暖秩序。


西安市物价局

西安市市政公用局

2012年11月15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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